一、婚內買的汽車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買車,屬于是在夫妻關系存續關系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另外約定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具體的說,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將該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并訂立的書面約定。
2、該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具體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除了上述的,我國相關的政策、意見,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后,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
一般來說,如果離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1、均等原則。即夫妻雙方有權平等分割共同財產;
2、適當照顧子女和婦女的利益原則。由于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人未來的生活產生了一些不利影響,為了讓孩子在未來更好的環境中成長,夫妻在分割財產時,應根據孩子的學習和生活需要,給撫養孩子的一方更多的財產,以照顧孩子的實際需要;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4、經濟幫助原則。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損害賠償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字,但是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三、婚前的房子婚后拆遷是否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房婚后拆遷所得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分情況。
根據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在沒有特殊的情況下,不會因為婚姻關系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被拆遷房屋在建房時方不屬于家庭成員,也未出資,則對被拆遷房屋直接相關的補償及相關費用不享有分配權。如果家庭成員因房屋被拆遷亦受到影響,屬于搬遷安置對象,故拆遷補償款中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房產有增值部分則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無增值部分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